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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98.11.27】本會主管之輻射源於保稅區、自由貿易港區及課稅區間轉儲之單證比對原則
本會進出口簽審作業自96年10月24日起納入「便捷貿e網」自動化通關作業,與財政部關稅總局之進出口報單及同意文件均以電腦連線,並自動作「單證比對」。
本會對輻射源之進出口管制係以貨物實質進出我國海岸線時管控,有關貨物由航空器或船舶進(出)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時,海關傳送X801送辦理單證比對之原則如下:
1.
於各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轉儲,不須傳送X801。(不須申請進出口同意書)
2.
由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直接出口案件,須傳送X801。(須申請進出口同意書)
3.
自由貿易港區與課稅區間之修理、檢驗、測試、委託加工等業務,因尚須運回保稅區並無實際進(出)口,不須傳送X801。(不須申請進出口同意書)
4.
各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之(1)盤差補稅,(2)失竊成品補稅,(3)失竊原料、機器、設備、物料補稅等,因應審貨物並不存在,不須傳送X801。(不須申請進出口同意書)
5.
外貨復進(出)口、國貨復運進(出)口、國貨自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退回課稅區,僅「外貨復出口」須傳送X801辦理單證比對。
註:若屬外貨維修後復進口案,請依關稅總局「納稅辦法」進口第39項規定辦理,並於進口報關單(G1)「原進艙報單號碼」欄位填入「原出口報單號碼」,請勿填寫「進口同意書證號(簽審核准文號)」。(外貨進口為G1報單,國貨復運進口為G7報單)
6.
由課稅區輸入至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貨物,不須傳送X801。(不須申請進出口同意書)
7.
單證比對項目不包括許可證文件之「賣方國家」欄位。
【註】關稅總局公布-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「貿易便捷化作業」宣導事項。(各項單證比對規定)
[連結]
101年04月18日起,依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」第
16
條第 1
項第 12 款規定,將本會
541
輸出規定納入
F5 自由港區貨物出口報單作單證比對。[連結]
若無法順利通關:
1.
請海關官員參照關稅總局「台總證徵字第0966001872號函」規定辦理,或電洽關稅總局資料處理處專線
(02)2550-5500 轉 2504
詢問,以了解個案原因及解決方案。
2.
致電本會協助,請業者留下報單號碼、本會進出口同意書簽審核准文號、海關官員姓名與連絡電話、業者姓名與連絡電話,由本會電洽關稅總局,以了解個案原因及解決方案,再回復業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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